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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槟榔王再审申请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09-07-27 浏览量:5335
       中山槟榔王再审申请终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我司诉中山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铁板钉钉。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达 (2008)民申字第1465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我司第1407896号“槟榔王”商标为驰名商标,驳回中山市槟榔王电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至此,这宗历时4年的商标侵权纠纷以中山公司彻底失败终结。
       我司诉中山商标侵权案件历经宁波中院、浙江高院、最高院几级法院的严格审理,判决结果认定对方侵权并判定中山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槟榔王”字号,我司“槟榔王”商标屡获驰名认定。
       此次最高院判决结果又一次擦亮了品牌的金字招牌,捍卫了司法的尊严,同时也昭示出公司打击侵权、维护品牌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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