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受到广泛关注的广东槟榔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告宁波江东槟榔王家居展示中心(以下称宁波槟榔王)业主俞某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根据该判决,被告宁波槟榔王必须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其在门面招牌、宣传资料、网站网页及广告上使用“槟榔王”字样,同时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本案原告广东槟榔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拥有著名的“槟榔王”商标(在本案一审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其为驰名商标),与它联系在一起的商品是自动晾衣架。
本案被告俞某所拥有的宁波槟榔王家居展示中心是2005年7月18日工商登记注册的,其还注册了一个名为“Goodwife” (意思为好妻子、槟榔王)的英文商标,从法律角度上说,宁波“槟榔王”其实是一个商号的名称,而非一个中文商标,它登记的商标是英文的“Goodwife”,而且,作为商号的名称,其问世晚于广东“槟榔王”商标的注册时间。
但俞某在此后的生产经营和宣传中,非法使用“槟榔王”字样,主要体现在:在门店招牌中突出使用“槟榔王”字样;在宣传资料中自称“槟榔王”、 “槟榔王企业”,对其商品称“槟榔王橱柜”、 “槟榔王衣帽间”,将“槟榔王”字样大量地作为商标使用于其生产销售的商品。
为此,广东槟榔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俞某的这些行为不但有意误导消费者,而且已构成对其商标的侵权,并将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去年7月31日,这起商标侵权纠纷案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今年4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所拥有的“槟榔王”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已构成商标侵权。
警示和教训
有意混淆企业性质,误导公众是一种不诚实守信的行为
在本案诉讼期间,相关媒体就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等进行了大量的报道,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廓清了一些似是而非的概念。这起商标侵权纠纷案虽然只是一起个案,但它却突出地反映出一个值得引起关注的问题,这就是,目前一些企业存在的“傍名牌”、 “搭便车”的现象。
商标的价值现在已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一个有价值的商标,反映出的是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知名商标的背后,是企业长期来的投入,以及对产品质量的高度重视。由于近年来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一些企业不敢公开侵犯他人的商标,而是改变方法,采取相对隐蔽的“打擦边球”的方法。
令人关注的是,在本案中,法院在判决宁波江东槟榔王家居展示中心商标侵权的同时,对其有意混淆概念,误导公众的行为给予谴责,称这是一种不诚实守信的行为,可以说,这是在法律上对一些企业“打擦边球”做法的否定。
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指出:原告的主要产品是“槟榔王”晾衣架,而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橱柜、衣帽间及家具等产品的广告、宣传营销资料及企业网站上都突出使用“槟榔王”字样。“虽然橱柜、衣帽间及家具等产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晾衣架商品属于不同类别,但由于‘槟榔王’注册商标系驰名商标,橱柜、衣帽间及家具与晾衣架都属于家居的范畴,在消费群体上有一定的重合,俞某的行为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原告的利益可能受损”。
此外, “本案被告宁波江东槟榔王家居展示中心系个体工商户,但业主俞某却虚构‘槟榔王(台湾)宁波厨具有限公司’、 ‘槟榔王宁波橱具有限公司’等企业名称在其的宣传资料、网站中进行宣传,在其对外宣传其生产和销售的商品时,以‘槟榔王家居’、 ‘槟榔王衣帽间’等名称,将其的注册地址描述为专卖店、展示厅地址,有意淡化其经营主体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的事实,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原告有某种联系,这显然是一种不诚实守信的行为。”
法院的这一认定,无疑具有极大的警示作用:一个企业如果不注重自主创新,而是热衷于“傍名牌”、 “打擦边球”是没有出路的。